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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酷法治民(第3页)

(七)罚金

这是一种经济制裁方法,由执法机关强制犯罪者向政府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八)赎刑

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九)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和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十)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十一)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罚。

(十二)谇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广泛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吏。

从上面可以看出,秦的刑罚特别是死刑和肉刑是相当残暴的。再加上秦法的轻罪重刑原则,称之为苛法一点也不过分。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这些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这时,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因此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但是,秦王朝建立以后,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然而,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服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于是,秦王朝一步步走向了灭亡。

世界历史大事记

《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经典,系以摩奴法经为基础所修补之法典。

据该书自述,系由梵天着成,并传予其后代,即人类始祖摩奴(梵Manu),再由其后代波利怙(梵Bhrgu)传到人间。全书共十二章,含二六八五偈,内容为关于吠陀习俗、惯例与说教之法律条文,其中诉讼法、民法等规则拙劣不全,适足以显示该法典之古老程度。摩奴法典古来即为印度人生活法规之基准,缅甸之佛教法典即依此法典作成,暹逻法典亦根据摩奴法典而作,爪哇亦有摩奴法典,巴里岛现在仍实际应用之。

依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指定。又称《摩奴法论》,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编成的。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一说为公元后的头几个世纪)。传至今日之《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第1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2~6章论述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7~9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继承法;第10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11章是赎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其中,纯粹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1/4。表现了婆罗门教为了维护高级种姓制度的利益和特权的愿望。

这部法典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研究古代印度历史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其影响远及缅甸、泰国、爪哇和巴厘等地。

在古代印度有许多名目繁多的所谓法经(Dharmasūtra)和法论(Dharmasāstra)的传世之作,其中《摩奴法典》是影响最大、最重要的一部。该法典凡十二卷,涉及面很广,然其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一点,即维护种姓制度。它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并以来世苦乐作为这种奖惩的补充。因此,《摩奴法典》作为维护剥削阶级高等种姓利益的工具,其所发挥的作用甚至是纯粹的法典难以比拟的。

法典现存7、8种9~18世纪的梵文注释本。西方学者曾发表一些译注本。中国出版两种汉译本:马香雪从迭朗善(法)译本转译的《摩奴法典》;蒋忠新从梵文原本译出的《摩奴法论》。

延伸阅读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相当于刑法的总则部分)等六篇刑律,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可归纳为下列十一个主要的具体项目: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者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跟藏匿敌人一样,重罚。

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强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赋税。

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

四、人际争执,必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

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

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

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者得以显耀,无军功者富而无光。

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不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

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集亭成乡,集乡成县,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中央政府,共三十六个郡。

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

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面贯彻了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秦王赵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己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统一后,《秦律》就是在以“严刑峻法”为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的。

4.修建秦始皇陵

时间公元前221年

人物秦始皇

秦始皇帝陵是秦国同咸阳宫、阿房宫相媲美的又一浩大工程,前者在地上,后者在地下,供秦始皇一人生前和死后所享用。

秦始皇即位之初,便开始了陵墓的修建。直到始皇病死于巡游途中,陵墓尚未完全竣工。始皇入葬后,陵上的一些工程还在进行。直到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周章率领的数十万农民军人关抵达戏水时,少府章邯率领骊山刑徒与义军交战,可见始皇陵的陵上工程还没有完全竣工,始皇陵的修建前后费时3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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