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停止官吏私营。
第二条
一、计算收支,明定制度。
二、公开会计。
三、制订币制。
四、丈量地亩,明订租税。
五、减除冗费,增加正用。
六、敷设铁道、电信。
七、税司由朝鲜政府亲自掌管,拒绝他国干预。
第三条
一、制订详明之法律。
二、裁判公正。
第四条
一、兵管宜作养。
二、旧兵概予裁撤,量力重新练兵。
三、各地设巡警。
第五条
一、各邑分设小学。
二、渐次设中学。
三、派遣海外留学生。
内容无可挑剔,如能照样实施,对于朝鲜来说,实在是值得庆贺的。问题在于要中、日两国共同参与。有关朝鲜问题,清廷是不能与日本站在对等的立场上的。清政府坚持着宗主、藩属关系,而日本却否定这种关系的存在。所以,这五条的共同提案,内容如何是次要的,只不过把该列入的全列进去了而已。
就日本来说,提案是有意义的。内容姑且不论,对提案的反应如何也压根儿没当回事,目的只有一个——“使大军停留在朝鲜的借口”,别无他求。
汪公使在接受提案、同意向本国转达时,甚至说:“不管怎样,我认为撤兵是先决条件。”提了一个问题以外的意见。
汪公使接到本国指示,正式答复日本,是在6月21日。
清政府列举三项不同意的理由:
一、朝鲜的内乱业已平定,清军已无必要代替朝鲜政府讨伐乱军,中、日两国所要协力镇压的对象已不复存在。
二、改革方案完美无缺,但朝鲜的改革应由朝鲜自己去从事。连宗主国的中国也不干涉其内政,何况日本不是一直认为朝鲜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吗?就更无权干涉其内政了。
三、事变平定后各自撤回本国军队,是《天津条约》所规定的,也是理所当然的。
陆奥宗光接到这个答复后自言自语:
“痴心妄想!”
为什么是痴心妄想呢?
清廷的正式复文,正如陆奥所预料的,把李鸿章的意见和理论全如实地反映出来,条理整然。这条理整然之处,正是陆奥认为李鸿章痴心妄想之处。
日本政府,起码当事人陆奥外相和参谋次长川上两人,是下定了决心的。对于这种决心,以为可以用条理整然的论战来攻破,不是痴心妄想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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