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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继承权纠纷开庭(第2页)

就拿离婚案件来说,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应该要十分慎重,必须让案件的当事人本人亲自发表意见。

所以,特别授权中的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权利,就不能授予代理人。

再者,离婚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由代理律师来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都会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双方都收到本院寄发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了吧?”

“收到了。”

“净崇县法院今日就原告苏国恒与被告苏莹星继承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黄鹤,审判员蔡成、审判员王美玲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朱晨晨担任法庭记录。”

黄鹤举起法槌,轻轻落下。

“现在开庭!”

黄鹤看向原告席,开口道:“原告方,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李林拿起准备好的起诉状副本,朗声道:“好的,审判长,以下是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在苏正恒名下不动产温陵市净崇县‘溪边156号’以及银行账户等遗产,由三位原告共同按份继承。”

“诉讼请求二:请求被告苏莹星返还苏正恒工亡赔偿款、丧葬抚恤金共计80万元。”

“诉讼请求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苏正恒,系三位共同原告苏国恒、苏力恒、苏学恒的兄长,2010年3月14日中午,苏正恒在‘金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基地地块工程’工作时遭受意外,当日抢救无效而身亡,于2010年3月16日在江临市丰元区殡仪馆火化,隔日送回温陵市安葬。”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以,苏正恒的民事权利能力,自2010年3月14日时止,其名下的所有财产,皆在此时开始被继承。”

“继承开始后,苏正恒生前所有的银行卡,不动产温陵市净崇县‘溪边156号’,暂无人继承,未办理产权登记转移事宜,而其因意外伤亡所获得的一次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80万元整,归入了被告苏莹星名下的银行账户。”

“原告认为,苏正恒作为本案的被继承人,其上无父母,下无妻小,应当视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名下所有财产应当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本案的三位共同原告,苏力恒,苏学恒,苏国恒依法行使了自身的继承权,对继承过程做出了表示,应当视为适格继承人。”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过的,收养关系无效,被告苏莹星并非苏正恒婚生子女,双方虽然在一定时间内短暂共同生活过,但其并没有履行过对苏正恒的赡养义务,也未办理过收养登记,可见,苏正恒和被告苏莹星并未存在收养关系,其并无继承苏正恒遗产的权利,然而被告苏莹星却堂而皇之地将苏正恒伤亡所取得的赔偿金80万元占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苏莹星与苏正恒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其无权占有苏正恒赔偿金80万元,现该笔赔偿金归于被告苏莹星名下,已然侵犯了三位共同原告的继承权利,为维护三位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净崇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苏国恒、苏正恒、苏力恒,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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