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瞳终于忍不住了,现在的语气就好像是静姐不让方轩死一样,态度一点儿也不礼貌,可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自打我醒过来的那一天开始,「要让方轩死」这几个字就一直挂在夏瞳嘴边。
现在我好不容易可以正常下地走路,静姐这个大律师也来了,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突然知道这个「噩耗」一时间是真的接受不了。
“故意杀人未遂仍旧按照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句话你爸说得没错,但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怎么分析?这次叶熙是从鬼门关爬回来的,光昏迷就昏迷了十三天,输血要不是我爸号召公司千八百号人过来,医院血库都不够他一个人用的,这还不够判死刑吗?”
“还真不够……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这种东西静姐张口就来,和夏瞳言语中的愤怒相比,静姐现在还是很冷静的在和我们讲道理,言语中同样透露着无奈。
“由于叶熙现在还活着,所以需要补充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况且方轩今年才十六岁……”
“等等!不是十七吗?”
静姐说方轩犯罪未遂这没什么好争辩的,我现在还活着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可这个年龄别和我开玩笑啊!
我隐约记得法律法规中十四岁是一条分界线,十六岁是一条分界线,十八岁又是一条分界线。
“我是十七,方轩比我小了三个月,他是我妈检查出怀的是女孩之后才有的。”
“艹!那不是完了?静姐……十六十七差别是不是很大?”
“那倒没有,只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你现在只要知道方轩是未成年不可能正常处罚就行。我说难听点,就算他真的把你杀了,我估摸着最多也就是个无期,法庭上认错态度好一点,判个二三十年再带缓刑也是有可能的……”
静姐说的这番话像是一盆凉水径直浇在我的头顶,我以为我这一刀挨完之后,方轩应该会遭到报应,但没想到现实和理想差别这么大,这种力度根本算不上报应!
“现在未成年减轻处罚,杀人未遂又减轻处罚,我估摸着最后定刑应该在五到七年左右,说不定还有缓刑……”
“什么啊?叶熙都差点被他捅死了,现在十年都判不到?这什么破法律啊?”
夏瞳破口大骂丝毫不顾忌形象,游琳等人则是直接沉默了下去。
这一刻,我突然能够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嚷嚷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前是火没有烧到自己身上没多关注,但现在这种恶性案件就不该给机会。
最近两年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一个杀母案,动手的是一个十二岁的男生,原因是放假抽烟、玩手机的时候受不了母亲唠叨。
那篇新闻当初闹得沸沸扬扬,我到现在都还有印象,事后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那个男生显得若无其事,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还说什么「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这种话。
最后的结果我记得是因为他年纪太小不受处罚,不仅如此还要让他的亲戚收养他,还要给他找所新的学校,这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这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恶魔保护法,方轩现在就属于这种,占着自己未成年的便宜为所欲为。
“法律是事先规定好的框架,我们只能在框架里活动。现在客观事实是这样,还好方轩已经十六周岁了,这要是换做一个十四周岁都没到的人对你下手,甚至都不会给予刑事处罚,最多也就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就已经是极限了。”
“……”
静姐说的话在我这个受害人听来特别刺耳,在我妈这种受害人家属听来应该也特别难听,但再难听也没办法,静姐是我们中间最懂法的那一个。
“而且现在证据对我们不是特别有利,到时候五年七年可能都得打个折上折。”
“人证物证都有,还有什么问题?”
之前静姐说的那些我还可以理解,但现在说的这些我实在是理解不了。
哪里有问题证据都不可能有问题,否则这么多天早该暴露出来了。
“方依依这个人证没啥问题,但现在的问题主要出在物证上。”
“物证?!”
“嗯……虽说人证和物证都很重要,目的都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形成证据链,但我们一般认为物证比人证重要,因为物证比较客观,人证比较主观,物证比证人证言的稳定性要强。判刑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现在说句不好听的,如果一点儿物证没有,就算有十个人证都不顶用,方轩完全可以说你们都是串通好的。”
“上次警察不是说医院鉴定的刀口,不可能是叶熙自己捅出来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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