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究竟有没有这样一个人,我很不能肯定,因为除了我的人的密报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这密报的人甚至也不能说清楚这个人是不是一个男人。”
“如果真有这个人,那应该是一个武功高手啊。”
“嗯,这个人跟耿长史他们有没有关系,耿三奶奶自杀是不是要保护他,这些我都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其实,这四个人我都没有吃准跟卢王妃究竟有没有那种私情。我希望没有,我也希望我只是捕风捉影。”
萧家鼎笑了:“我现在明白了为什么王妃要把我诗会上的那首诗作‘暂分烟岛犹回首,只渡寒塘亦并飞’,贴在王府的正堂上,目的应该是提醒卢王妃,让她警醒,要象鸳鸯那样,保持妇道贞节。”
王妃也笑了:“你很聪明。我告诉你这些,只是我的推测,希望对你调查这个案子有所帮助。”
“帮助太大了,有了王妃的提示,我至少有了侦破的方向。知道该从哪里着手了。谢谢王妃!”
“嗯!你能七步成诗,又精通刑律,的确是非常难得的人才,好好干,将来一定会有大的作为的。”
“是!”
萧家鼎拿了那一叠状子,告辞离开,回到了家里。
他把所有的状子一份份的都仔细研读了一下,不由苦笑,果然都是很棘手的事情。而且都是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实现目的的事情。看来,只能是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了。
次日,录囚一行人出发了,李恪坐着豪华车辇,在王府护卫队的保护下,走在队伍的中间。唐临坐的另外一辆马车则跟在后面。在后面,就是萧家鼎他们这些书吏了,都是骑马跟随。因为是录囚办公,都没有携带家眷。
九陇县距离益州并不远,官道也很好走,不到一日,便已经到了九陇县县城。
县令带着全县官吏还有乡绅在城门外迎接。因为是录囚,而不是一般的视察,为了避嫌,按照惯例,都不安排大的宴请接风,下塌之后吃过晚饭,立即就开始了录囚工作。
录囚的简单程序就是蜀王李恪带着手下书吏在衙门的大牢里现场办公,挨个囚室走一遍,有喊冤的,便当即询问有何冤屈,由书吏记录在案。然后调集衙门案卷,由专人复查,然后组成评审组进行评议,确认有问题之后,当场能裁决的由蜀王李恪亲自作出裁决,若是当场不能,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则把案犯押解到益州衙门,同时把所有案卷材料也转走,继续调查处理。直到最后拿出拟判意见之后,提交蜀王裁决。
当然,除了当场收集的喊冤的案子要进行复查之外,此前已经收到了喊冤的状子,属于当地的,也要调取材料进行复查,并询问案犯,这些都是由手下书吏进行的,而蜀王李恪除了亲自到牢房视察并听取有冤情的犯人的书状之外,具体的案件复查,都是有手下的书吏各自负责,然后向他禀报拟处意见。
这九陇县只是一个小县,关押的案犯不多,所以录囚任务不重,预计一天内能审结。
但是,对于萧家鼎来说,则是不一样,因为王妃交给他的那一叠需要他酌情处置的状子中,就有一个案子是属于九陇县的。
这个案子此前他已经把状子好好看了一遍,现在到了县衙,马上又抽调了这个案子的全部卷宗复查。案子其实很简单:案犯叫晏二郎,是县城客大户张老太爷家的男仆。这个张老太爷有一个跟班男仆叫吕超,仗着主人的宠信,对他们仆从很凶悍,动不动就打骂,不少男仆被他打骂过。而且这男仆吕超还很好色,对府上的婢女动手动脚的调戏,大家都敢怒不敢言。这晏二郎也被他打骂过,心里有气,案发那天,他又刚好喝了一点酒,看见这男仆吕超管家又在辱骂一个犯了小错的婢女,还动手动脚的在婢女身上乱摸。晏二娘气不过,仗着酒意,抄起一块石头,从后面猛击吕超后脑,把吕超打得脑浆崩溅,当场死亡。
晏二郎被以故意杀人判处了斩刑。已经审结。但是,晏二郎的老娘四处告状,他不是说他儿子冤枉,他儿子杀人了自己也承认了,她是说她已经七十的人了,又年迈多病,亲戚都不愿意管她。她虽然还有一个儿子,但是那个儿子早就已经分家另过,从来不管老娘,这老娘这之前全靠在张老太爷家当仆从的儿子晏二郎供养,要是他儿子被处死了,也就没有人给他养老送终了。只要不判死刑,就算判了流刑,她也跟可跟着儿子去流放所一起生活,母子可以相依为命。
第146章 不合法的要求
死刑改流刑的理由只是为了自己能有人养老送终,她这样的喊冤理由当然是不可能得到衙门的支持,但是老人家很执着,也不知道是从哪里听说了蜀王爷的王妃心地善良,便天天在王府面前跪着磕头递状子。蜀王李恪也看过他的状子,说这个案子处理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什么理由不判处她儿子的死刑。
虽然唐律有规定,如果罪犯被判死刑,但是家中直系亲属有八十岁以上老人或者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需要他供养,而家中同户人里没有二十一岁以上到五十九岁之内的期亲可以依靠,则可以将这种情况报请刑部上请皇帝最后裁决是否判处死刑。而本案中老人还有一个儿子,虽然这个儿子不愿意供养老人,但这不属于规定可以上请免除死刑的情况。所以不能上请的。
审查之后李恪认为这个案子不存在冤屈,让老太太走。可是老太婆不肯走,还是天天跪在王府大门外面石阶下磕头求情。王妃最终还是被她感动了,便亲自收了她的状子,说尽力想办法帮她达成心愿。然后王妃把这个任务交给了萧家鼎。
萧家鼎一直在琢磨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要是在现代社会,这种案子属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而且又是在调戏妇女,晏二郎的行为多少有一点见义勇为甚至正当防卫的意思。所以,属于那种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可以判处死缓。但是,死缓是新中国的独创,中国古代是没有这种死刑方式的。而且,唐律各个罪名的刑罚基本上都是绝对刑,也就是具体的一个期限(死刑除外)。比如盗窃罪,唐律规定是“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都是具体的刑期。而现代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一个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正因为这种刑罚规定的绝对和相对的不同,古代法官处刑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小。
唐律规定的故意杀人,主要是指没有预谋的临时起意的杀人。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按照《唐律》的规定,“故杀人者,斩。”也就是故意杀人的,一律处以斩刑。不象现代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量刑是“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弹性非常大,法官可以根据案情作出裁判,但是唐律的规定,法官就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
至于本案存在的一程度上的正当防卫性,这在唐律中是不考虑的。《唐律》规定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非常窄。只限于这样几种情况:一种是夜间无故闯入别人家的,“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第二种是双方互殴,“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是减轻处罚,没有免除的,而且是一互殴状态。第三种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殴击,子孙帮忙防卫的,“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犯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除此之外,都不允许防卫。
本案的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可以正当防卫的范围。故此,是没有办法以对方正在打骂调戏妇女为由而减轻处罚的,这是唐律跟现代刑法的差别之处,也正是萧家鼎感到这个案子棘手的地方。
萧家鼎这一路上一直在琢磨这件事情,到了现在,还是没有一点思路。他决定还是去提审一下被告,看看情况。
因为这个案子刚刚审结,还没有移送州府衙门,听说蜀王要下来录囚,就放在县里大牢等着。
萧家鼎来到县衙大牢,对案犯晏二郎进行提审。
这晏二郎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可是,看他的样子,却并不是那种凶悍狠恶的样子,给人一种不相称的感觉,让人不敢相信这样一个瘦弱的人能一石头把人砸死。可是,很多事情就是这样,这就是人不可貌相的意思所在。
晏二郎对他的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也就那个被欺压调戏的婢女和其他两个目击仆从的证言证明,所以这个案子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萧家鼎就跟他聊起来家常:“你杀人的时候,想到你老娘了吗?你哥哥不管他,她现在是老无所依,你让他怎么办?”
晏二郎垂头落泪,哽咽道:“当时只是气愤,也没有想这么多……,是我不好,没有照顾好老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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