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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行路难食铁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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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爵位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沉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战国时期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格。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政治,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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