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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第1页)

气。

“我看《女性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子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是的。从杂志社来说,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有报复的意味,会比其他

杂志社更热心。”

“反正目的是让佐山起诉我诽毁他。起诉的消息,最近杂志上登载不少,不过

对杂志社来说总是件麻烦事, 因此不热心的杂志社是不会刊登的。 在这一点上,

《女性回廊》还有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这点情份,因此,即使刊登这篇报道,

社会上也不会认为是以消遣为目的的。”

问题在这里,佐山道夫是舆论界知名的宠儿。“杀人嫌疑”的报道一刊登,杂

志会非常畅销,人们会认为杂志社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扩大发行量,如果往山道夫妻

是杀人犯还好;如果不是,社会就会严厉谴责杂志社的恶劣的商业主义,杂志的声

誉就会一落千丈。这对杂志社来说是个非同小可的冒险。

正因为如此,这篇报道不能交给没有关系的杂志社,有可能愿意冒这个极端危

险的风险的,只有《女性回廊》。樱田对桑山说的意见就是出于这些考虑。

还有一个大问题。向杂志提供那篇报道的“材料”的是检察厅的职员摆田。按

规定,身为国家公务员的职员不揭泄露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退职后也不得泄露。

《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

“制定第100条法令条文的人除了要禁止以泄密给特定的团体或个人带来利益

的行为之外。”摆田说,“还关系到侵犯人权的问题。可是,应当保护的人权在道

德上和社会上都是正当的,而钻法律空子的罪犯却没有这种权利,应该揭发他,而

且,由于他的原因,有人以不实之罪身陷囹圄,所以,为了社会正义,必须揭发出

真正的罪犯,还无辜者以自由。《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的解释不是要墨守陈规,

而应该体现社会正义这一法律精神。”

樱田继续说:

“第100条上说‘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 ,严格说来,这一条不适用于我,因

此,我至今从未以‘公务’身份调查这一案件,在调查中绝对本行使过检察事务官

的职权。我从没利用职权进行调查,也从没在公务时间内从事调查活动。去九州是

休假,在东京都内活动,也都是在下班之后,利用的是假日。条文中说的工作中是

指负责该案侦查的责任人,我也不是责任人,一直都是以个人身份,从没动用机关

进行调查。 所以,我个人调查的材料只能是我个人的,并不违反100条。……这是

从狭义上解释法令条文。总之,能否从检察事务官的身份完全分离成个人身份,这

一点还是疑问。当然我刚才说的虽然不错,却有强词夺强理之嫌。可是,检察官,

不这样干就无法救冈野正一。”

《女性回廊》的总编接待了樱田的来访。在同编辑部主任两人一起听他谈话中,

总编不禁兴奋起来。他事先说过谈话要保密,他们在没有其他人的一个单间里会谈,

内容果然令人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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