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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部分(第1页)

斯特,全部土地税,都是课在房屋上,资本和营业,全不征税。但伦敦不是如此。

无论哪个国家,都曾小心谨慎回避了严密调查个人私事的举动。

在汉堡地方,每个居民,对其所有一切财产,都得对政府纳千分之二点五的税。由于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为资本,所以,这项税,实可视为一种资本税。各个人输纳国库的税额,得由自己估定,每年在长官之前,把一定数额的货币,付人国家金库,并宣誓那是他所有财产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但无须宣布其财产额,也不受任何盘诘。这种税的完纳,一般是非常忠实的。因为,在一个小小共和国中,那里的人民,都完全信赖长官,都确信赋税是维持国家所必要,并且都相信,所出的税,将忠实地为维持国家而使用,这种凭良心的自发的纳税办法,有时是会做得通的,不限于汉堡人民。

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常有暴风及洪水的灾害,所以常有筹集临时费的必要。遇此场合,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财产额数,然后依此课税。在久里奇,根据法律,每有紧急需要,法律即命令各个人应依其收入比例纳税,对于该收入数额,人人负有发誓宣布的义务。据说,当地行政当局,从来没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骗他们。在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一切市民,都应当宣誓要每三个月缴付按法应纳的一定税款。一切商人,甚至~切旅舍主人,都须亲自登记其在领土内外所卖的货物,每到三个月末尾,就把计算单——在该单下端算出税额——送呈国库官吏。绝没有人疑虑国库收入,会因此受到损失。

对于各市民,加以公开宣誓其财产额的义务,在瑞士各联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在汉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从事冒险性贸易的商人,无时不害怕要公开其财产实况。据他料想,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坏、企业惨败。至于从未从事此类冒险事业的质朴节约的人民,却不会感到他们有隐蔽其财产实情的必要。

荷兰在故奥伦治公爵就总督职后不久,对于全市民的财产,课以百分之二,或所谓五十便士取一的税。各市民自行估计其财产,以及完税的方法,全与汉堡相同。据一般椎想,他们纳税也很诚实。当时人民,对于刚由全面暴动而树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感;而且这种税,是为了救济国家特别急需而设的,只征收一次。实在说,要是永久征下去,那就未免太重了。荷兰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百分之三,今对一般资本最高的纯收入,课以百分之二的赋税,即每镑征去十三先令四便士了。人民为担此重税,而不侵蚀其资本的恐怕不多吧。当国家万分危急之秋,人民激于爱国热忱,可能大大努力一下,放弃其一部分资本。但他们决不能长久这样做下去。设长此做下去,这种税不久便会毁坏人民,使他们完全无力支持国家。

英格兰依土地税法案所课的资本税,虽与资本额成比例,但并不打算减少或分去资本的任何部分,而只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税的比例,课货币利息以相等的税。所以,当地租税是每镑四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亦是每镑四先令。汉堡所课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所课更轻微的税,也同样打算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对象。至于荷兰,其所说对象则为资本。

特定营业利润税

有些国家,对于资本利润,课有特别税,这资本有时是用在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是用在农业上的。

在英格兰,对于小贩商人及行商所课的税,对于出租马车及肩舆所课的税,以及酒店主为得到麦酒火酒零售执照所纳的税,都属于前一类税。在最近战争中,曾经提议对店铺方面课同类的税。战争发动起来了,有人说战争保护了本国商业,由此获利的商人,自应担负战争费用。

不过,对于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课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一切场合,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并且,在商业自由竞争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过这合理利润)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必然要在买物的价格上,支付商人垫付的税额。而在大多数场合,商人还会把价格提高若干。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时,最终总是由消费者付出,于商人无所谓压迫。但当它不是与商人营业成比例,而同样课于一切商人时,虽最终亦是出自消费者,却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成为多少的压迫。对于每辆出租马车,一周课税五先令,对于每乘出租肩舆,一周课税十先令,在这种税是由车舆所有主分别垫付的范围内,那就恰恰和他们各别的营业范围成比例。照这样税法,它既不有利于大商人;也不压迫小商人。领麦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二十先令;领火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四十先令;领葡萄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八十先令,这种税制,对于零卖酒店,通通一律看待,大营业者必然要获得若干利益,小营业者必然要受到若干压迫。前者要在货物价格上取还其垫付税款,一定比后者容易。不过,因为这税率轻微,虽不公平,亦比较无关重要,并且,在许多人看来,小麦酒店到处林立,予以小小妨阻,亦无不当。课于店铺的税,本来打算大小店铺多寡一律,而实际上也只得如此,无他办法。这种税要想相当正确地按各店铺的营业范围比例课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国家人民绝难忍受的调查外,再也无法进行。这种税如课得很重,将成为小商人的重大压迫,并使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竞争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将享受营业上的独占。如其他独占者相同,他们立即会联合起来,把利润大大抬高到纳税所需的限度以上。这一来,店铺税的最后支付,就不是由店铺主担当,而是由消费者担当;消费者且还要为店主的利润,再付一大笔的价钱。因此之故,就把这种税的设计,抛在一边,而代以1759年所设的补助税。

在法兰西,有一种税称为个人贡税,这种税也许是对农业资本利润所课的最重的税了,在欧洲一切地方,都实行这种税。

在昔时欧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乱局面下,君主迫于情势,不得不满足于仅对一般无力拒绝纳税的人民课税。大领主们,当君主有特别急需时,虽愿意帮助,但对于恒久纳税一层,终不肯承认,而君主亦无实力强其承认。欧洲的土地占有者,其初大部分都是农奴。他们后来在欧洲大部分,逐渐解放。其中一部分人,获得地产保有权。他们有时在国王之下,有时在大领主之下,以贱奴条件保有地产,如英格兰音时根据官册享有土地者一样。其他没有获得保地权的人,则在他们领主之下,以老干年为期,租得其所占有的土地,这一来,他们也比较不依附于领主了。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级人民,繁荣起来,独立起来,不胜其忿,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乐得同意君主课他们以赋税。在若干国家,这种税的对象,限于那些以贱奴条件保有的土地;在这样的场合,这种税可以说是不动产的贡税。沙廷尼阿故王设定的土地税,以及在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课税区,在亚琛及康顿选举区,乃至在法兰西其他若干地区,所课的贡税,都是课在上述保有地上的赋税。在其他各国,这种税的对象,乃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推定的利润,不问土地的保有条件如何。在这样的场合,这种税可以说是个人的贡税。法兰西所谓选举区各州,大部分都是行使这种税法。不动产的贡税,既只课于一国的一部分土地,那必然是不公平的。可是,虽不公平,究竟不常出以专恣,虽然有时不免如此,至于个人的贡税,则是打算对某一阶级人民的利润,比例征收,而这利润究竟有多少,又只能推测,所以必然是专恣的、不公平的。

法国今日(1775年)所行的个人的贡税,每年课于称为选举区的二十个课税区的,计达四千零十万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苏。各州负担这税额的比例,年有变动,都取决于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各州收获丰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增减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情况的报告。每个课税区,区分为若干选举地域,全课税区所分担的上述比例的总税额,分配于这各选举地域;各选举地域分担的总额,亦是同样按照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报告,而年有不同。照此看来,枢密院立意虽然尽善,但要想以相当正确比例,决定当年度某州、某区、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却似乎是不可能的。无知与误报,一定要多少使大公至正的枢密院,错下判断。一个教区对全选举地域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每个人对所属教区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也是依必然有的不同惰况,而逐年不同。这各种情况,在前一场合,是由选举地域的收税员判定;在后一场合,是由教区的收税员判定,这两者,都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受州长的指导及影响。据说,此等收税员,往往对于那些情况,错下评判,不但是由于无知和误报,而且是由于党同伐异,乃至个人私怨。任何纳税者,在税额未评定以前,不能确知他要纳税多少,那是显明的;他甚至在税额既经评定以后,亦还不能确切知道。假若一个应该免税的人,被课有税,或一个人所税超过了他应税的比例,他们虽然都必须暂时付出税额,但他们如果诉说不平,并证实了不平的理由,那么,为了补偿他们,翌年全教区便当追征一个附额。假若纳税者破产,或者全无支付能力,其应纳的税,必须由收税员垫付,而为补偿收税员,翌年全教区亦当追征一个附额。假若收税员自身破产了,选出他的教区,就必须对选举地域的总收税员负责那个收税员的行动。但是,控诉一全教区,在总收税员自属麻烦;所以,他往往先任意选定那区中最富的纳税者五、六人,叫他们补偿那收税员无力支付的损失,而以后再向全教区追征以补偿他们。这种追征税,总是那特定年度贡税以外另收的数额。

当一种税加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都会留意,使上市的货物量,不至过多超过他们能卖得足够偿还所垫付的税的价格的数量。他们有的由营业上撤回一部分资本,使市场上的供给,较前减少。价格国货少腾涨起来,那种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了。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人如由那种用途撤回一部分资本,一定没有利益可言。各农民占有一定量土地,对那土地支付地租。要求这土地耕作适宜,一定额资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这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他不会更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赋税。为要付税,他的利益,决不是在于减少农作物产量,也决不是在于减少市上农作物供给量。因此,这种税决不会使他抬高其产物的价格,把税转嫁于消费者,以取偿所付的税。不过,农民也如一切其他营业者一样,须得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会放弃他这种职业。在他有了这种负担以后,他只有对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润。他必须输纳的赋税愈多,他能够提供的地租就愈少。设若这种税,课在租约未满期以前,那就无疑会使农民陷于困难,甚或陷于破产。可是,当租约满期续可时,这赋税就一定要转嫁于地主。

在施行个人贡税的各国,农民所纳的税,通常是与他在耕作上使用的资本成比例。因此之故,他常怕保有良马良牛,而竭尽所能用那些最恶劣、最无价值的农具耕作。他一般是不信任估税员的公正,恐其强纳重税,总装作贫困,以示无力付纳。采用这可怜策术的,大概没有好好考虑他自己的利益吧。他由减少生产物所损失的,说不定比他减少赋税所节约的还多呢。这种恶劣耕作的结果,市场上的供给,无疑要少一些,但由此惹起的些微的价格的开涨,恐怕就连赔偿他减少生产物的损失还嫌不够,哪能使他支付更多的地租给地主呢。这种耕作的退化,公家、农民、他主,都会多少蒙其不利。至于个人的贡税,在许多方面,都倾向于妨害耕作,从而涸竭富裕国家的财富源泉,我在本书第三篇,已经陈述过了。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有所谓人头税,即对每个黑奴逐年所课的税。恰当地说,这税就是加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以这种税的最后支付,就由他们以地主的资格负担了。

对于农业使用的农奴,每人课以若干的税,往昔全欧洲似乎都曾行过,迄今俄罗斯帝国仍有这种税。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吧,人们对于各种人头税,常视为奴隶的表征。但是,对于纳税者,一切的税,不独不是奴隶的表征,而且是自由的表征。一个人纳税了,虽然表示他是隶属于政府,但他既有若干纳税的财产,他本身就不是主人的财产了。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两样的。后者是由被税人自行支付,前者则是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支付。后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完全是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数场合,既是任意抽征又是不公平的。至于前者,在若干方面,虽是不公平的,因为不同的奴隶,有不同的价值,但无论就哪方面说都不是任意抽征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隶人数,就确然知道他应当纳税几多。不过,这种不同的税,因为使用同一名称,所以常被人视为同一性质。

荷兰对于男女仆役所课的税,不是加在资本上的,而是加在开支上的,因此,就有类似加在消费品上的一种消费税。英国最近对于每个男仆课税二十一先令,与荷兰的仆役税相同。此税的负担,以中等阶级为最重。每年收入百镑者,或要雇用一个男仆;每年收入万镑者,却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至于贫民,那是不会受影响的。

课在特定营业上的资本的利润税,决不会影响货币利息。一个人放债,绝不会对资本用于有税用途的人,收取低于向资本用于无税用途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国政府,如企图按相当正确的比例,对各种用途的资本的收入,一律课税,那在许多场合,这税就会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税,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同,同样以土地、房屋及资本的收入为对象。就其对资本所课的税,虽不怎样严峻,但与英格兰土地税课在资本方面的比较,却要正确多了。在许多场合,它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在法兰西,人们往往把钱投资于所谓年金契约,这就是一种永久年金,债务者若能偿还原借金额,即可随时偿却,但债权者却除了特殊场合,不许请求偿却。这种二十取一的税,虽对这一切年金课征,但似乎没有提高这年金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的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时,对于这财产所课的税,无论如何恒久,其用意决不是减少或取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取去该财产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易主,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就往往对这财产课以这种性质的税,使得必然要取去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彰明昭著的,长久隐瞒不得,所以公家对于这种对象。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彼此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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