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是啊。大宝补充道,现场分析的时候说,凶手等枕巾上的血迹表面差不多干了,才把衣物、被褥什么的堆到床上。当时我就奇怪了,为什么凶手在离开现场的时候,还会在楼梯上形成几滴滴落状血迹呢?
那是因为雨衣作为衬垫物,沾染的血迹会比较多。我说,同时,因为雨衣的特殊材质,液体在它上面不会被吸收,所以即便等了一会儿才离开现场,沾染在雨衣上的血滴还是会滑落到地上。
我就是这个意思!大宝激动得大脸通红。
凶手带了一个锤子和一件雨衣。赵永说,不过,这对我们分析案情又有什么作用呢?
被赵永这么一问,大宝的脸瞬间又白了下来,说:对啊,又有什么用呢?
太有用了。我说,至少我们可以推断出,昨天一晚上和今天一上午的时间,专案组基本都浪费了。
啊?大宝说,这不是什么好事啊!不过,这又从何说起呢?
3。
在我的眼中,雨衣是一种很有特征性的东西。
一般开车的人,是不会穿雨衣的;行走的人,除了在街上执勤的警察,又或是在旅游景区游览的游人,也是不会穿雨衣的。通常情况下会穿雨衣的人,如果对他的出行方式进行定位,那大概率的情况就是骑行。
凶手携带一件雨衣,显然不会是特地拿来做衬垫物的。案发当天正好下雨,那么他穿着雨衣的最大可能,就是骑行时使用的。既然这种别墅区很少有两轮车的出入,那么凶手应该把他的两轮车停在了较远的地方。这也是凶手不把雨衣放进摩托车或电动车的后备厢里,而要随身携带的原因。因为他停车之后,又穿着雨衣步行到了现场附近。
既然是骑行,那么凶手就不可能是乘坐内部住户的车辆进入小区的。既然故意把车停远,然后步行一截,也就不可能是小区的工作人员,不然就是多余动作了。
排除了小区住户、死者朋友和小区物业保安等内部人员,那么这一夜半天的调查工作方向显然是走偏了。这也是我发表观点的依据。
在尸检工作结束后,我们立即回到了专案组。因为我们在重新缝合头皮之前,要把死者的颅骨碎片重新拼凑起来,所以耽误了不少时间。这个时候,各个工作组以及专案组派出去的十一个调查组都已经完成自己手上的工作,回到了专案组。
和我预料的完全一致,八个调查组对别墅区所有的业主和物业人员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点。同时,另有一个调查组对霍骏的妻子孟建云进行了外围调查和通讯信息的调取,也没有任何发现。看来我们是误会这个刚刚结婚的年轻女子了。
最后一个调查组的工作目标是霍骏本人,但是这种在商场上打拼的私企老板,社会矛盾还是很复杂的,债务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梳理出几十条线,但还没有时间去细致地调查。
对我们勘查组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霍骏的社会矛盾如何,而是这个凶手究竟是怎么进入别墅区的。从我们的论断排除了凶手乘坐内部人员车辆进入的可能性后,凶手的行动轨迹再次成了一个谜。
侦查部门垂头丧气地汇报完调查结果后,我也简述了我们复检尸体的发现。在专案组侦查员们都在质疑凶手进入别墅区的途径时,林涛也抛出了他们的复检发现。
林涛和陈诗羽上午先对别墅内进行了勘查。虽然凶手在现场的动作很多,但是现场地面、家具的载体都不好,都是表面不甚平整的实木,所以林涛也没有能多发现一个具备比对特征的手印和足迹。
没有发现线索的林涛并不甘心,又打起了凶手攀登入室的路灯杆的主意。这一打主意,还真是有所发现。
林涛发现,路灯杆上那枚清晰的汗液手印,居然距离地面只有三十厘米。市局的李蒙在初次勘查的时候,因为发现了极具证明价值的手印,所以沉浸在兴奋当中,仅仅把手印提取了下来,却并没有对手印的位置进行分析。
急于有所发现的林涛,则注意到了这一反常现象。
我们小时候都爬过树。林涛说,但是如何爬树,才会在距离地面三十厘米的地方上手呢?是不是过于低了一些?
确实不合常理。我一时也没有反应过来,说,你是说与本案无关?可是李蒙之前就有充分依据证明这个手印就是凶手留下的。
不合常理,又不能排除,那么就要想办法从别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林涛说,我仔细看了,这个路灯杆高四米,到二楼窗户的距离大约三米五。整个路灯杆是光滑的柱体,没有可以搭脚的地方,如果不具备较强的攀爬能力,是很难一次性爬上去的。但是,如果有个人在下面做垫脚石的话,这个过程要容易很多。
有道理啊!我眼前一亮,之所以手印那么低,是因为有一个人在下面手握路灯杆,做翻墙人的垫脚石!上面的人,是踩着下面的人的肩膀爬上去的!
两人作案?荣支队沉吟了一下,说,刚才老秦还在说雨衣的事情,如果是一个人进去作案,一个人在下面放哨的话,进去作案的人为什么不把不方便携带的雨衣给下面的人拿着呢?那个时候已经不下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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