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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别墨3(第1页)

四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也物即他物。把他物来说明此物,叫做譬。《说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来说明这一节:

梁王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状何苦?应曰:弹之状如弹,则谕乎?”王曰:

“未谕也。”“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王曰:

“可知矣。”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间却有个区别。辟是用那物说明这物;侔是用那一种辞比较这一种辞。例如公孙龙对孔穿说: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

”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174这便是“比辞而俱行”。

辟与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说话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两件,那听的人却知道一件。所以那说话的人须要用那已知的来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这两种法子,但可说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谈说的方法,却不能作为科学上发明新知识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说文》:“援,引也。”

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译为类推(Analogy)。?其实“类推”

不如“援例”的明白切当。援例乃是由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这一个推知那一个。例如说:

《广韵》引《论语》“子西佊哉”。今《论语》作“彼哉”。因此可见《墨辩》“辩争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误。

又如说:《庄子》、《列子》“人又反入于机。万物皆出于机,皆入于机。”这三个“机”字皆当然作“几”。《易?系辞传》:“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释文》云:“几本或作机。”这是几误为机的例。

“援例”的推论的结果,大都是一个“个体”事物的是非,不能常得一条“通则”。但是“援例”的推论,有时也会有与“归纳”法同等的效能,也会由个体推知通则。例如见张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大若吃砒霜也会死。

这种推论,含有一个“凡吃砒霜的必死”的通则。这种由一个个体推知通则的“援例”,在《墨辩》另有一个名目,叫做“擢”。《经?下》说:

擢虑不疑,说在有无。《说》曰:擢,疑无谓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两字旧作“文文”今以意改)。175《说文》:“擢,引也。”与“援”同义。此类的推论,有无易见,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与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孙诒让读擢为榷,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都是“他”字。这个“推”便是“归纳法”,亦名“内籀法”。上文说过,“取”举例,“予”是断定。归纳法的通则,是“观察了一些个体的事物,知道他们是如此,遂以为凡和这些已观察了的例同样的事物,也必是如此”。那些已观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没有观察了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说那些“所未取”和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个断语,这便是“推”。我们且把钱大昕发明“古无轻唇音只有重唇音”一条通则的方法引来作例(轻唇音如f、v等音,重唇音如b、等音)。

一、举例(以类取)——“其所取者”:

(1)《诗》“凡民有丧,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语》

引作“扶伏”。又“诞实匍匐”,《释文》本亦作“扶服”。《左传》昭十二年“奉壶觞以蒲伏焉”,《释文》:“本又作匍匐。蒲本又作扶。”昭二十一年“扶伏而击之”,《释文》:“本或作匍匐。”……(2)古读扶如酺,转为蟠(证略,下同)。

(3)服又转为犕……

(4)服又转为謈(音暴)。……

(5)伏菢互相训,而声亦相转,此伏羲所以为庖牺……(6)伏又与逼通。……

(7)古音负如背,亦如倍。……《书?禹贡》“至于陪尾”,《史记》作“负尾”,《汉书》作“倍尾”。?……176

(8)古读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读佛如弼。……

(11)古读文如门。……

(12)古读弗如不。……

(13)古读拂如弼。……

(14)古读繁如鞶。……

(15)古读蕃如卞。……藩如播。……

(16)古读偾如奔。……读纷如豳。……

(17)古读甫如圃。……

(18)古读方如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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