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婚。显然避孕被看做是一件罪大恶极的事。因此下文说到如果一对夫妇不希望孩子出生或者通过某种邪恶手段致使孩子不能降生,那么他们的婚姻就不是真正的婚姻。只要避免孩子降生,婚姻就会失去效力。
公元14世纪的威廉姆在给教区牧师写信时曾引用《埃里昆多》和《成|人疾病》两部作品,建议他们教导其教区居民在接触女性身体时不要避孕,他总结道:
有必要把这个在教会里公布一下。因为主教们清楚地知道,这些天很多人认为违反自然的罪恶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种罪恶,这是一件令人痛惜的事。教区牧师可以告诉他们的教区居民:“你们应该知道,如果一个人在与妻子性茭时故意不以自然的方式释放种子,那么他就犯下了严重的罪。”
在公元12世纪末的巴黎,一位知名的神学家、牧师彼得讨论了追求节育的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且引用了一位妇女因生育过多而导致肚脐破裂的案例。医生告诉她如果她再生育一次将会生命不保。尽管如此,她的丈夫还是要求她偿还债务(性茭)。她确定自己受孕便会死去,那么她肯定要偿还该债务吗?她知道如果偿还债务她必定受孕,因为她还年轻。此外,又有人问她是否有丧失生育能力的权利——主要不是为了防止孩子出生,而是为了不让自己在生育孩子时死去。
妇女的生命受到极度的轻视,避孕不被允许,尽管避孕将会拯救很多年轻女性的生命。很难相信有哪个钟爱妻子的丈夫明知性茭的最终代价是妻子的死亡还要坚持维护跟自己的妻子同房的权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一个反对避孕的社会里,流产和弑婴行为仍然普遍存在。
流产和弑婴(1)
直到今天,中止怀孕对于妇女还意味着很大的风险,然而通常她们甘愿冒疼痛甚至死亡的危险达到目的,尽管她们会遭到教会的强烈反对。中止怀孕至少能从持续生育、身体变弱的周期中暂时得以解脱,即使这样做意味着她们死后下地狱接受永恒火焰的炙烤。
一种应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流产方法就是按摩。如果按摩的方式正确,将会有很高的成功几率。其他推荐的流产方法也有很多。比如公元11世纪波斯人艾维斯纳记录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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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恶怀孕的人可以成功流产,她们可以长时间洗浴,进行深呼吸,那样胎儿就呼吸不到新鲜空气,最终窒息而死。流产还可以通过药物、斋戒、通便、频繁性茭及按摩子宫颈来得以实现。
圣安东尼纳斯认为一位母亲寻求流产是极度的罪恶,然而他将之归咎于帮助妇女流产的人,例如医生或药剂师。他写道“应当询问药剂师配药是否为了帮助妇女流产”,问医生“他们给一个孕妇的药是否是用来杀死胎儿的,哪怕是为了保护母亲也不行”。
2德拉克姆的白松香(树胶脂)掺入羊奶中,这样妇女可以很容易喝下两盎司的奶。(或者)配制如下的栓剂:各取2德拉克姆的橄榄油和飞燕草种(燕草属植物)、马兜铃、迷迭香、马郁兰、月桂树种、药西瓜的多汁部分、氨草胶;以及1德拉克姆的牛下水研磨成粉,配以芳香脂,再溶入艾水中,接着和其他的成分相混合,这样栓剂就制成了。
——波斯的艾维克拉记录的古代配方,公元11世纪
一些妇女未能成功堕胎,她们不得不在痛苦中继续她们的孕期。除了要承受身体的辛劳外,她们还要忍受精神上的折磨,因为自始至终她们都明白,孩子出生以后她们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扶养。像古代一样,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弃婴行为普遍存在,而且丢弃女婴比丢弃男婴更为常见。人们认为父亲必须为待嫁的女儿出钱购买大笔嫁妆,这是很多女婴被遗弃的原因之一。一个女儿带来的担子太重,家庭往往无力承担。
教皇格雷戈里九世的《法令集》中展示了三篇不同的有关婴儿死亡的文章,有两篇是蓄意谋杀。第一篇是教皇亚历山大写给图奈主教的信,信中提到一位未婚女性杀死了自己的孩子。人们觉得她下半辈子应该待在修道院里进行自我惩罚,但如果发现她“肉体上非常脆弱”,无法度过没有性生活的生活,她可以结婚。第二篇是教皇露西尔斯二世写给巴黎主教的一封信,信的内容是关于一位已婚妇女故意杀死自己孩子的事件。她还有其他的孩子,那些孩子和她的丈夫得继续有人照顾,因此不会把她和她的丈夫、孩子分开。第三篇是教皇亚历山大写的另外一封信,信中教皇写了断定一个婴儿死亡是否纯属于意外的困难。他提到很多案例,案例中“婴儿死时和他的父母在一起,不清楚婴儿是被其父母闷死还是自然死亡”。
圣安东尼的《忏悔录》一书中包含忏悔时牧师问到的问题,其中案例举出了各种动机的流产和弑婴行为:
一位孕妇是否通过药物或其他方式的行为进行的流产。
妇女故意杀死自己的孩子是否是为了隐藏自己的罪行(婚外受孕)。
一位母亲或护士是否在床上时把婴儿放在了自己的身边,压住了婴儿,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婴儿窒息而死。
一位孕妇是否在违背其意愿和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流产,她是否过于疏忽,比如跳得过多,或者动作过度,抑或是为了贪婪的欲望而进行性茭行为。
一些小册子谈论了弑婴、弃婴的问题以及减少婴儿死亡的方法,格雷施恩大师著的《教令集》大约编撰于公元1140年。该书提出了护理婴儿的要领和建议,比如“应当婉言告诫并公开建议父母睡觉时不要把婴儿放在自己身边,以免由于一时疏忽使婴儿窒息死亡,那样的话他们将背负杀人的罪名”。
尽管罕见,但是公元12世纪还是有几篇文章是提倡关心母亲的,并给出了一些避免婴儿死亡的建议。弗莱姆博格的作家罗伯特认为应减少对“可怜的小妇人”的惩罚。她们杀死婴儿可能是受环境所迫,例如“难以养活婴儿”。他还描述了一些因疏忽大意而非故意伤害婴儿导致婴儿死亡的情形,包括“一位妇女将婴儿放在壁炉前的地板上,然后某个男人往大锅里装满了水,最后水开溢了出来,烫死了婴儿”。
流产和弑婴(2)
牧师彼得也谈到了不同情况下流产和弃婴的归罪问题。他还提到了一个可能导致流产的原因:“一个牧师赶着猎犬将一位孕妇撞到了墙上。她摔了下去,并号啕大哭。接下来的三个星期她待在家里,稍微有些不适。在这期间,她依旧提着东西到市场上去。两个星期过后她流产了。”彼得提出疑问:该牧师是否有罪。另一个例子讲的是一个僧侣受修道院院长的指示负责照看一所房子。他在房子外面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婴儿,出生不过几天,而且眼看就要死于饥饿和寒冷。他想把这个婴儿带进修道院照顾他。但修道院和他的兄弟都阻止了他,有两个原因:一是避免邪恶的嫌疑,二是避免其他妇人效仿这一例子把她们的孩子也遗弃到相同的地方,看着孩子由他们抚养。不过彼得表示,如果僧侣不服从这一条例而把孩子带了进来,他的同情心倒也足以使其免除惩罚。
托马斯·乔伯汉姆,公元13世纪索尔斯伯利大教堂的副执事,曾在他写的《萨马的忏悔》一文中谈论过当时有关流产以及弑婴的各种事例,包括对母|乳喂养的曝光及批判。他曾经提到“一个妇女想堕胎……她连续三次从长椅上跳到地上,第三次婴儿终于掉在地上,蜷缩成小小的一团血肉。这很清楚地表明当时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常常通过劳作或其他方式来堕胎”。
怀孕
在中世纪期间,孕妇护理根本是闻所未闻。妇女们很幸运地避免了被捆束的痛苦,这在当时是向上帝祷告时的一种常用的宗教仪式。如果任何一个人殴打孕妇,他将受到教会的惩罚,这给孕妇提供了长久的保护。这实质上是对孕妇特殊照顾的延伸。尽管公元17世纪僧侣鲍尔德曾在《医书》中建议孕妇不应吃甜食及咸食,或饮用啤酒、食用猪肉及其他肥肉,不能喝醉及陆路旅行,也不能过长时间骑马,以防孩子在不适当的时候就生下来。孕妇们可能会一直劳动到分娩前的几天,甚至是分娩时,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紧张的身体劳动会减轻分娩时的痛苦。
妇女们常常没有机会来充分平衡饮食。男人作为养家糊口的支柱以及一家之长,常常享有最多也是最营养的食物。妇女们就吃剩下来的一些残羹剩饭,获得的营养并不比她们的家畜多,因此妇女们很难保持身体健康,更不用说怀孕期间了。分娩时她们常常很难抵御感染,并往往筋疲力尽。
在怀孕及哺|乳期间的饮食不足常常导致了产妇及新生儿的死亡。很多妇女常常活不到更年期。不计其数的婴儿因在胎儿时得不到充足的营养而在出生前后死去。
由于过高的母婴死亡率,很多妇女开始关注代代相传下来的宗教仪式及迷信内容。如果要生下一个健康的婴儿,产妇就要避免很多禁忌,因此人们制定了大量的规矩。人们相信如果孕妇被狗吓到,那生下的孩子会有狗脚;如果她直视月亮,那生下的孩子就会成为精神错乱或梦游症患者。
老妇人的迷信说法
如果孕妇看见一只野兔,那么生下的孩子就会出现兔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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