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适应、干线协调控制和区域控制。电视监控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四环路内的无缝监控。违章监控系统、交通诱导系统、交通信息采集处理系统对缓解交通拥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工作和付出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得到社会群众和中央机关、北京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交通管理部门和广大的交通民警是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主力军。虽然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缓解交通拥堵的任务仍很艰巨。面对繁重的任务,交通管理部门只有进一步振奋精神,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适应需要,不断取得新成绩。应该看到,通过交管部门和交通民警的进一步努力,在现有基础上,在缓解交通拥堵方面仍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第一,交管部门、交通民警的执法与工作理念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交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交通管理实施者,以怎样的一种理念管理交通,直接决定着交通管理的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工作状态。进一步转变交通执法与工作理念,应主要体现在进一步处理好以下4个关系上:一是畅通与安全的关系;三是畅通与秩序的关系;三是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四是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如果对这几者的关系不能正确处理、正确认识,在管理中就会抓不住根本,乃至舍本求末。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畅通与安全的关系。交通管理应以畅通为核心,一切为着畅通,一切围绕畅通。交通,关键是一个“通”字,没有“通”就无所谓交通,“通”才是交通的根本。交通管理只有以“通”为本,才是对交通本来意义的正确把握。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只有保证安全,畅通才有保证。只有畅通,安全才有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安全和畅通完全是统一的关系。但是,安全与畅通有时又是矛盾的。有时为了安全,就不得不牺牲暂时的畅通,绝不能一味地强调畅通,而以鲜血与生命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畅通就要服从安全的需要。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点就是安全。保障交通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为了道路的畅通。因此,对于交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应是积极的,而不应当是消极的。不能以牺牲畅通为代价而消极地保安全。诚然,路上车越少安全系数越大,车速越慢安全系数越大。为了安全,限制车辆上路,为了安全不顾效率片面地限制车速,就不是积极的办法。在实际管理中,有的具体管理者多多少少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即怕车快,怕出事故,总想让车慢下来。慢就不会出事故。但是,在这种思路下,就会造成道路资源的浪费,对道路的功能的实现和使用效率都带来了问题。在国外驾车,与中国交通管理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交通规则规定,“进入高速主路时必须加速”和“速度太慢也要罚款”。这就是国外交通法规以“通”为本的具体体现。而在我们的道路上,交通管理者更加注重对“限速”的管理,而对“低速”却几乎不加管理。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道路限速偏低。从现在车辆的技术状况来看,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车辆的行驶速度在90公里小时至100公里小时之间比较合适。在我们的道路上,有的地方限速过低。在主干道上,甚至不乏30公里至40公里的限速路段,60公里的限速路段就更多了。而作为驾车的司机们都知道,对于小汽车来说,30公里、40公里的时速,是非常慢的,要控制好这个车速甚至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实际上对于很多路段来说,这样低的限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还有的限速路段在不同的限速之间缺乏过渡,在很短的距离内突然降低限速,令人措手不及,反而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有的路段从80公里的限速变为60公里甚至40公里,此前连个提醒也没有。如果要严格遵守这个限速规定,免不了就要踩急刹车。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追尾事故。交通不讲通行效率,单纯以“不出事故”为原则进行管理是消极的。北京市道路扩张的速度够快了,投资规模更是无人可比,而道路的通行效率却仍然不尽如人意,其中就不能排除这方面的因素。交通管理,首先要解决的是通畅问题,而不仅是为了“无事故”。主干道上从80公里减为60公里或者40公里的,应提前足够距离预告,或者采取逐步递减的办法,譬如以5公里或10公里为一个阶梯,逐步降低到必要的速度。
其次,在畅通与秩序的关系方面,更应以畅通为出发点,坚持秩序服从畅通的原则。有秩序才能畅通。如果不讲秩序,路面就会乱作一团,畅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是所有交通参与者不争的共识。讲秩序,是为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而不是单纯为了好看,这才是秩序的本意。路面上施划的各种交通标志线是车辆行驶应遵守的,按照交通标志线行驶是使道路保持良好交通秩序的保证。但也有不少情况例外。在交通拥堵的某些路段和时间段,可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画着左转弯标志的车道空着,而直行的车道水泄不通。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交通警就比较灵活,及时指挥车辆暂时占用左转弯车道直行 ,使路口瞬间通行能力大大提高,有力地缓解了一时的交通拥堵。交通拥堵的规律就是这样,如果一时的拥堵得不到缓解,就会越来越堵。如果采取措施及时疏导开,拥堵就可能不至于形成。临时指挥车辆走了本不该走的车道,看起来是违反了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但是有效地缓解了交通拥堵。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恐怕没有人会对此抱有疑义。但也有的交通民警不是这样处理的。有时驾驶员为了躲避其他的车辆或行人,不慎压上了本不该压的标志线。从驾驶员的本意来看,并无违章的故意,一方面是为了安全的需要,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行的需要,既不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也没有给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但有的交通警对此不能灵活掌握,偏要给与罚款处理。单纯从交通执法来看,交警的处罚并无不当。但从客观效果看,交通警的处罚事与愿违。一方面现场处罚违章车辆占用了有限的路面,影响了其他车辆通行,人为降低了路面通行能力;一方面令司机谨小慎微,片面地以为秩序优于畅通,宁要秩序,不要畅通,也使路面通行能力降低,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拥堵不能避免。如果交通管理者都能贯彻以“通”为本的管理理念,兼顾安全与秩序,很多情况下道路的通行能力都能得到改善。在交通出现暂时拥堵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也没有不安全的因素,应允许车辆临时不受交通标志线的约束。不仅交通民警不予处罚,而且还应主动按此原则给与疏导,驾驶员亦可如此灵活掌握。
再次,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交通管理应以服务为本,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从“管理”二字的本义,可以透视出“管理”的真谛。管,上古时代的锁,因此引申为“限制”等含义;理,本指玉石的纹理,转为按照玉石的纹路来打制玉器。演变成现代的“管理”一词,就是两方面:一是制约,防止超越预先设置的范围(制度);二是做事,按照事物本身的规律来实施主观的意图。由此可见,管理本身就是限制和疏导两个方面,不能只有“堵”没有“疏”。只限制不疏导不能算是真正的管理,只有管理没有服务也不可能实现管理的目标。管理的最高境界应是和谐,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是一对矛盾关系,而是为着实现同一个目标的合作者关系。作为交通管理的直接目标,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生活与工作出行的便利与平安,为了保证社会运转与经济运行的高效与畅通,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务外交活动的安全与顺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服务于人民,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交通管理者只有坚持这样的管理理念,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据媒体报道,沈阳市交警支队把人性化理念引入道路交通管理,要求民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热情服务,提升了管理效率,实现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和谐统一。 自1999年8月青年大街中队重新组建以来,中队民警始终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用自己的文明服务和辛勤汗水,自觉维护“沈城第一街”和“交警仪仗队”的崇高荣誉。执勤中,全体民警严格实行“三礼一话”,即遇到违章敬礼、处罚违章敬礼、处罚完毕敬礼,临别还要说上一句“谢谢合作,祝您一路平安”。一次,民警王松在巡逻时发现一位老人横穿青年大街,便上前敬礼劝老人走过街天桥。不料,老人情绪激动地大喊起来,并说“这天桥我上不去!”王松听后不急不躁地又给老人敬了一个礼:“如果您老上不了天桥,我扶您上,在上面咱还可以顺便看一看街景。”说完,王松一边搀扶老人上了天桥,一边给老人讲交通法规。慢慢地老人消了火,笑呵呵地说:“你这小伙子真行,说得在理,今后我一定按章走路。” 规范的执法行为和良好的执法形象,使青年大街中队在全市率先实现了“无违示、无违纪、无有理上访”的工作目标。在加强交通管理的同时,交警们不忘对特殊群众给予尽心的帮助和合理的疏导。6月的一天,和平二大队民警张国清在体育宫岗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残疾人车违章逆行,便立即上前对其进行处罚。这时,开车的残疾人一脸焦急地说道:“我老婆心脏病犯了,急着去医院看病……”张国清见状,跨上摩托车告诉残疾车司机:“走,我给你引路。”在他的帮助下,病人得到了及时救治。 二环路大队第一警务区,负责沈苏快速干道的交通管理。有一段时间,沈苏快速干道上农用车违章行驶现象严重。在处理违章过程中交警了解到,这些农用车每天都要来往于住处与农田之间,除了快速干道无其它路可走。如果按章扣留违章车辆,就可能耽误了农活儿。为此,他们将几条慢车道的右侧辟为农用车专用道,同时加大对无手续上快速干道行驶的农用车的管理力度,从而消除了隐患。
今年9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涉及交通管理的17项便民措施正式实施。沈阳市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处在落实公安部便民措施时,转变执法观念,开辟了军人办证、出国考察人员特殊服务、外商办证专项窗口,建成了全封闭、隔离式、通透式换证大厅和智能化排队系统等便民亲民的绿色通道。与此同时,该处还进一步完善了业务大厅的服务措施,设置了语音电话、触摸屏、咨询警官和当值警官,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人性化的热情服务。
德国拥有8000多万人口,而汽车的保有量高达5000多万辆。因此,合理的道路交通管理非常重要。严格处罚交通违章、保护交通参与者正当权益、营造人人遵法守则的社会氛围是德国治理交通齐抓并举的方法。德国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法规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许可法规》和《刑法法典》。这三部法规有各自明确的适用范围,规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尺度和透明度,规定了执法者和违章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罚手段上,德国警方一方面严格执法,但另一方面又不给肇事者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在德国,交通违章处罚只是一种惩戒措施,树立良好的遵法守则意识和素质才是根本。德国人遵守纪律,这也体现在交通上。绝大多数车辆都遵守行车规定,几乎见不到违章行驶造成堵车的情况。行人也十分遵守规定,极少有人乱穿马路而阻塞交通。德国的驾校强调教学质量。学员首先需要参加理论课学习,掌握各种交通规则,为实际驾驶做好准备。通过老师的授课和课堂练习,学员不仅掌握了基本的交通规则,更重要地树立了牢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在实际驾驶训练中,教练会结合实际路况,向学员灌输许多良好的意识。其中,提醒最多的是:驾车人不仅要保护行人、尤其是孩子的安全,还要尽量不让他们受到不必要的惊扰。
和谐交通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交通。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道路交通发展的新要求,努力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推动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就必须立足于工作实际,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顺应经济社会和交通自身发展的需求,增强主动性、预见性、前瞻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服务大局,持续发展,做到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运用得灵活自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扎扎实实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从一点一滴中体现服务群众,在一举一动中服务经济建设。
最后,要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在交通管理中,处罚是不可缺少的管理方法。但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能以处罚代替教育,也不能排除必要的处罚。必须把处罚与教育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会影响到政府形象,破坏警民关系。对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近年来做了很多改进,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但在这方面也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也仍存在对此的不同认识。有的人认为,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就是罚出来的,把罚款当作交通管理的主要手段,以罚代管,罚字当头。有的地方还把罚款的数额作为对交通民警考核的主要指标,甚至下达罚款任务,与奖金挂钩。有的即使不下达罚款指标,但作为衡量交警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变相引导交通民警以罚代管。有的地方政府把交管部门上交罚款与财政拨款挂钩,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迫使交管部门把罚款作为得到财政支持的渠道。这种做法的后果比制定罚款指标还要严重。
在法国开过车的人都有一个印象,那就是马路上基本见不到警察,即便是首都巴黎也不例外。巴黎以道路复杂出名,其放射形的街道让人眼晕,路口的红绿灯也常让人不知所措。由于交通管理人性化,司机也相对守规矩,巴黎虽然车辆密集,但其交通状况仍基本保持通畅。在政府管理层面,巴黎加强交通管理的经验主要有两条:一是充分利用“电子警察”,加强威慑力度;二是强调人性化的交通管理。在巴黎街头,人们随处可见高悬在灯柱上的车辆监视器,它们是路面违章信息的主要收集者。这些摄像头拍摄到司机违章或超速的图像后,立即将有关信息传到交通管理中心。交管中心则根据车牌号注册的住址,视不同情况向违章者寄发不同金额的罚单,通常违章停车罚款35欧元,超速罚款90欧元。因为无法确定违章者是否是车主本人,因此交管中心只寄罚单而不对司机扣分。为防止交管部门通过多寄罚单而牟利,法国接收交通罚金的部门是地方税务局而不是交管局。因此,法国绝对不存在交通警因多开罚单而拿奖金的现象。
在我国,有些罚款其实也是可以取消的,有些规定也是可以修改的。譬如不带驾驶证便视为无证驾驶就要给与罚款的规定,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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