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诉状争辩焦点明确,即公司对乔远的停飞处罚是否合规。
于是,在提供证据材料阶段,审判员宣读完证据清单,问上诉人和被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严岸阔作为上诉人代理,摇头示意没有;被诉人代理却站出来说:“我这边申请补交新证据。”
一石激起千层浪,审判员的面色明显不悦:“请被诉人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以依法不采纳该证据,或对逾期方进行处罚。”
被代面不改色地说:“被诉人的手机数据已经清理,今天才从通讯公司调出记录。A航人事在3月9日下午3点打给上诉人这通电话,为了向他调查两万元回款的去向。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调查之后才受到威慑还款,主观有收款故意。”
“胡扯!”乔远一时没绷住,越过严岸阔,猛地站起来,“调查是第二天才开始的,我记得清清楚楚!”
“请上诉人坐下并保持安静。”
“……对不起。”乔远深吸一口气,退回座位。严岸阔给了他一个眼神,意思是不要慌张。
3月9日下午3点的通话,在乔远还款之前,对他们来说着实不利。严安阔的拳头紧了紧,这个突发状况,需要时间平复呼吸。
审判员拿到新证据,转头问严岸阔:“上诉人是2023年3月1日下午两点收到章东两万元汇款,3月9日晚上十点才返还,中间为什么存在八天间隔?”
严岸阔事前了解过情况,回答迅速:“上诉人当时父亲正在做手术,上诉人忙于医院陪床,没开银行流水提醒。且章东汇款后没有任何说明,难以及时被发现。”
审判员点点头,又问被代:“你刚提交的新证据,是3月9日晚上八点与乔远的通话记录,显示时长1分45秒,是否有通话内容录音?”
“这个没有,被诉人刚换过手机,数据清理过。通信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录音。”
听到这,严岸阔终于松了一口气。新证据对他们不利,但也没让局面太难看。
审判员又向双方提了几个问题补充调查,总结完本庭焦点,随后便开始法庭辩论环节。
严岸阔从堆积的案件材料中抽取红色标签高亮的一页,一边翻阅一边询问:“被诉人既然没有通话录音,那么如何证明它有关调查?”
被代气定神闲地说:“可是,上诉人也无证据表明,他的还款行为在调查之前。”
这就成了一出罗生门,谁说都有理。
严岸阔轻笑一声,身体微微前倾,双手搭在案卷上:“被诉人作为处分主张方,理应承担对被惩戒方的举证责任。证据不明便下达处分,我认为,属于举证不能、事实不清。”
句句掷地有声,对方也不甘示弱,迅速回应:“相应证据我们早已提交,并在法庭调查环节已经充分说明!”
严岸阔丝毫不让,盯着他的眼睛问:“那么,您认为刚才提交的证据,是否严重到足以停飞两年?”
被代戴着黑框眼镜,镜片中折射出睿智而锐利的眼神,“我认为是的。”
“您认为,上诉人因不满处分而辞职的行为,是否对公司构成110万的损失?”
有经验的律师都能听出来,这种循循善诱的问话其实是在挖坑。被代同样经验丰富,不轻易接茬:“诉状已经提到110万的计算方式,它包含飞行员培训费、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两部分。”
严岸阔稍稍眯起眼,戴起平时并不怎么使用的眼镜,冲对面微微点头,“可根据您提供的发票和培训费用清单,我们发现,其中有5。6万属于服务费,30。1万属于维修费,都不是飞行员培训必修,为何需要上诉人赔偿?”
抠发票函件的字眼也是庭辩拉扯经济问题的常见手段,对方接得稳当:“部分发票出于报销流程或供应商内部审批需要,并没有统一开具培训字样,但都是为了培训服务!”
这个问题如果深究,大有文章,对航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定损非常不利,因此被代早已打好腹稿,只等严岸阔发问。没想到,严岸阔没有继续往下问,而是画风一转,开启另一个话题:“既然您提到培训,我还有其他问题。”
严岸阔跟今天的审判员打过几次交道,他深知对方的风格——考虑周全,主意很正,不喜强势——所以,他选择点到为止,抛出一个疑问的引子,余下的,交由审判员自行判断即可。
“我方提交的证据第18项显示,上诉人2012年完成的所有培训,均由兴源航空发展技术有限公司完成。这家公司股权构成情况复杂,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且定价远高于市场价,为何A航要选择这家作为供应商?”
严岸阔向审判员展示证据结果:“经过三层穿透,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方明,与A航的执行董事章继,是叔侄关系。而章继,则是本案中主动汇款给上诉人的章东的父亲。”
严岸阔顿了顿,直勾勾地盯着对方律师,微笑着:“请问,被诉人是否认为这些只是巧合?”
点出航司的裙带关系,扰乱对方庭辩节奏,严岸阔这个打法也在对方意料之中。
被代扶了扶眼镜,淡定的说:“我方认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庭上质证的必然要素。”
回避问题,这种反应最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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