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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第2页)

孙振平, 29 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樊春梅, 46 岁,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

一审判决后,王更地以盗窃文物是受他人胁迫,并非本案主犯为由;权学力以

来指使王更地盗窃文物,量刑太重为由;张传秀以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个别情节不

实,没有从中谋利的目的为由;唐轲、孙振平以在销售将军俑头中只起联系作用,

原判定罪不准,量刑太重为由;樊春梅以在联系买主时,不知道是将军俑头,且没

有参与倒卖,不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为由,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立即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如下结论:

王更地携带工具,只身撬门入室,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积极联系销赃,显系

本案主犯,上诉理由纯属推脱罪责,不能成立。

权学立主动与王更地共同策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向王更地提示盗窃目标,

事后又为其寻找买主,在盗窃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张传秀积极联系买主,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实,不仅有王更地、

唐轲的供词可证,且张传秀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定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唐轲明知将军俑头系国家珍贵文物,勾结他犯积极进行倒卖活动,显系投机倒

把主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孙振平身为北新旅社的经理,为牟取暴利,积极参与倒卖将军俑头的犯罪活动,

提供犯罪场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樊春梅明知是将军俑头,为牟取暴利而参与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有证人证言

及同案犯孙振平、唐轲的供词为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1987  年10  月15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

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更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就在

王更地等罪犯判刑的布告贴出来的同时,另一张布告也醒目地出现在西安市街头:

文物盗窃犯肖建国判处无期徒刑肖建国,男, 33 岁,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

住陕西省金属结构厂家属院2 区平房15  号, 1987 年3 月27  日因盗窃被收审,

已逮捕,现在押。

肖建国于1987  年3 月的一天,窜至临潼县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从博物馆

北边的地道口进入一号坑展厅西侧,盗走从T20 方位出土修复的武士俑头一个,于

1987  年3 月27  日中午,在西安市长乐坊附近倒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

缴获了所盗俑头。

肖建国目无国法,盗窃国家一级珍贵文物,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审理中

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惩处。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肖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7  年9 月7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事业管理局作出了《关于考古队将军俑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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