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惯例,音乐作品的每一次使用,使用者都应当向作品的创作者支付报酬。但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的日子里,电台、电视台也不向作者付酬。
一位著名音乐家与一位广播电视工作者为此展开了一场长期的针锋相对的争辩。
音乐家: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不给作者付酬,这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原则。
电视台:我想给你钱,但我有钱吗?国家财政拨给我们那点钱,连维修设备都不够。坦率地说:我没有钱给你。
音乐家:在国外,播放一次音乐作品就给一次报酬。国际惯例如此。
电视台:我们是中国,是一个穷国。也许几十年后国家富了,上面给电视台的钱多了,我可以付给,但现在不行。
音乐家:现在穷,不一定付那么多,哪怕播一次付一块钱呢!你总得有这个意思。
电视台:别恶心我们了!给你一块钱,你干吗?你还不得去骂娘!
音乐家:一块钱虽少,但它是一种证明,证明你们承认作者有这种权利。
电视台:不要只谈你们的权利。我们的权利呢?国家的权利呢?你不能总拿国外的那一套来套中国。外国的电视台是商业电视,中国的电视台是公益事业。外国是资本主义管理方式,中国则是社会主义的管理方式。咱们的分歧就在这里。难道我们也能搞商业电视?
音乐家: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尊重作者的权利,更应当保护创作,更应当珍视智力成果。
电视台:可是,我们的作家与外国的作家还不一样呢!有工资,有职称,有房子,医疗保健等等一条不少。你们不也是在吃社会主义的“大锅饭”?你那个团里,有多少人能正常上班?人都到哪里去了?在国外,音乐家和演唱者能拿着国家工资又去走穴吗?
音乐家:别绕弯子,咱们谈著作权。
电视台:只讲著作权能行吗?能做到哪一步就谈哪一步。做不到的,就别侃。
音乐家:如果连支付稿酬这一点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版权保护,什么著作权法!
电视台:眼下的问题是:没钱!
音乐家:找你们领导做做工作。
电视台:我们领导也是这个观点。不行,咱们一起找王丙乾要钱去!
……这样的辩论一直在持续。从私下里争到会议上,从小会上争到大会上,从部门会议上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草案中,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受到音乐创作者的支持,却遇到广播电视部门的强烈反对。关于这条规定的争论达到白热化程度。
人大常委们走进会议厅,意外发现,在会议规定的文件之外,又多了一份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提交的材料。
这份材料陈述了不应向节目原作者支付稿酬的理由,并算了一笔细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年经费只有八百万元,目前稿酬支付数额为一百万元,如果按规定付酬,数额将达到一千零三万元。中央电视台全年经费只有二千三百万元,1989年稿酬支出为五百二十万元,如果按规定付酬,将要支付四千六百万元。全国有无线广播电台五百三十一座,无线电视台四百六十九座,市、县有线广播站二千五百二十五个。中央三台经费尚且紧张,地方台特别是县级台站的经费更加困难。据统计,1987年全国广播电视经费来源总计二十五点七亿元,整个经费按全国人口折算平均每人二元左右。与此相比,美国每年仅国家对每个公民在广播电视方面的投资,按人民币折算达一百余元,日本达九十余元。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国际与国情(2)
根据这样的统计,广播电视系统的同志认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面临着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的国情。立法不能不考虑这种国情。
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这份材料得到部分人大常委的同情和支持。会议对著作权法草案的审议有朝倾向于广播电视部门的意见的方向发展。
正在这个时候,著名音乐家王立平上书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意见作出了有力的反驳。
这份上书,给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增添了戏剧性的效果。
王立平是在版权问题上最早觉醒的中国音乐家之一。从1985年起,他就在中国音乐协会负责版权工作。这期间.他多次到国外和香港访问,了解国外的版权保护情况。他不仅多次向社会大声疾呼尊重作家、音乐家的权利,还花三年的精力在他的创作“黄金时期”为《红楼梦》电视剧歌曲被侵权一案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他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讨得那么一点赔偿。那在经济上绝对不值得。他说:“我打官司,不是为了一个磁带一首歌,更重要的,是要唤醒中国知识分子的版权意识。”由于这些情况,人们称这位音乐家“版权先生”。中国版权研究会给了他一个“常务理事”的头衔。同行们催促他写一首《版权之歌》。这首歌他迟迟没有写,但今天,他却不得不以特殊的形式来抒发一下自己的情感。不是用歌曲,而是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
王立平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他没有资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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