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只是形成了受贿的关系,并不能代表着因为先前的受贿关系,出现了本次庭审上的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个辩护的观点是,胡军并不认为自己,是因为受贿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进行的徇私枉法的判决。
并且胡军并不认同自己进行了徇私枉法的判决。
只是认为自己受贿,而应当用受贿的相关条例对自己进行处罚。
“我方认为,对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刑罚过重。”
“我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愿意主动的退还相应的账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对于我方进行宽恕。”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胡军的委托律师在陈述完毕后,向着胡军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关辩诉,都是胡军要求的。
通过辩护律师来进行陈述出来。
只是。…
啧啧。…
这种陈述,要不要脸?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先不说其他的。
单单说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林长天有着利益往来。
既然有着利益往来,又陈述说不是因为利益往来而进行的徇私舞弊。
这些话说出来,谁信呀?
审判长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肯定不会!
为什么?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前就有着相关的利益往来。
在顺安有限公司副总林长天,向你输送着利益的时候。
你在不拒绝的情况下,已经默认了,接受了对方的相关性委托。
要不然的话,一审和二审的判定为什么会那么大?
伱能不能合理的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扰乱社会公序?
胡军的这种说法的确是可以进行一定的辩护。
但是法院不会认同这种情况,因为法院方面,通过客观的事实依据,就已经认定了你的主观表现。
为了确保法院不认同,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开口陈述:
“我方认为,被告方胡军的委托律师的陈述应当予以驳回。”
“并且我方认为,对于胡军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处理,顶格判决!”
“原因如下:”
“我想请问被告人胡军一个问题。”
“在一审判决时,为什么我列举出来了那么多的事项,作为当时审判长的你并没有进行采纳,而且恼羞成怒的把我驱逐出庭审?”
“在我已经很清楚的陈述我所拥有的辩护权,为什么你仍然要使用审判权,对于我进行驱离?”
“当时关于起哄和扰乱社会公序这两个最重要的判定点。
在陈述的过程中,我和当时的公诉方进行争辩的时候。
你为什么在庭审场上没有陈述出倾向于公诉方观点的依据?
在庭审上拥有辩护权,是每个委托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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