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公司的同志说:“书商梁海生给你们的钱,应当是赔偿作者罗兰的钱。”
出版公司回答说:“这笔钱不是赔偿作者的,是赔偿我公司的,是公司的名誉损失费。”
版权公司愤愤地说:“我公司要上法院告你们!书商已经把赔偿金交出来了,你们却扣下不给作者。我们只好请求司法解决。”
出版公司摆出奉陪到底的架势:“司法处理更公平,这样可以把所有人都兜出来。”
调解失败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果然,起诉书把涉及此案的所有人都兜了出来——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6)
被告:梁海生,个体书商
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
被告:王某,学苑出版社干部
被告:刘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干部
被告:张某,华文出版社干部
被告:北京印刷二厂
法院经过一系列调查,于1992年6月对此案作出公开审理。由于这是大陆第一例由法院审理的涉及台湾作家著作权纠纷案,这次公开审理吸引了许多新闻出版界、文艺界和法律界人士。审判厅里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
审判长张维平当众宣读了法庭调查结果。
他说:“梁海生未经罗兰许可,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为了得到书号和印刷手续,首先于1990年5月找到刘某,刘某又找到张某,张某通过案外人找到王某,从王某手中取得了卓越出版公司的书号及印刷手续,北京印刷二厂依此书号和印刷手续印刷了此书。该书号原是王某从卓越出版公司为印刷其他书籍而取得的,因故书没有出版,但王某并未交回书号及有关手续,卓越出版公司也没有追要。北京印刷二厂印刷《罗兰人生小语》 共6万册,全部被梁海生提走并投放市场…… ”
事实是清楚的。
有关当事人都供认不讳。
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海生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16000元,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罗兰经济损失900元。
二、被告梁海生赔偿原告深圳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14000元,被告中国卓越出版公司赔偿原告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王某赔偿海天出版社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还同时宣布一项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梁海生非法所得50000元 、刘某非法所得3000元、张某非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
同时,对有关被告作出罚款处理。
这场官司自然引起海内外舆论的普遍关注。大陆多家报纸迅速刊登了审判结果的消息,台湾主要报纸也纷纷转载并作出其他反应。
罗兰于1992年6月20日从台北致信给北京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吴颖女士。信中说:
“关于卓越的诉讼结果,台北各报均显著刊登,其中有4家大报打电话来访问我的反应。我认为,大陆著作权法自去年6月公布(作者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公布,1991年6月30日实施,此处系罗兰笔误),如今能够迅速实施,自然值得高兴。著作权人得到保障,也是国家的体面……”
据代理人吴颖女士的介绍,罗兰是极重视自己的版权的,尤其看重自己作品的完整性。在台湾,罗兰不肯轻易地将书稿交出版社出版,而往往是由自己直接负责出版事宜。海天出版社曾经征求她的意见,能否从《罗兰小语》中抽出一部分出版一册“精品”。罗兰坚决不同意,回答说:“你们编不好,容易损害作品的完整性。”自然,她对大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盗版行为是极其气愤的。同时,她也对大陆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完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抱有信心。
在处理《罗兰人生小语》的过程中,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也发现,盗版罗兰作品的出版单位不止一家。他们从《文摘报》的一篇转载作品中发现线索,追到某广播电台编辑部,进而又追到东北一家出版社。这家出版社出版的《人生大舞台》也是一个盗印本。但是对这本书的追讨颇费周折,经过一年多的交涉,总共才追讨到了1014元的稿酬。
这也只是在有限的人力、有限的视线范围内查到了的,没有查到的盗印本不知还有多少种,没有抓到的盗印者不知还有多少人!
我们也会遇到“海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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