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观点一,本案被害人不是苏玲,被告人郑方无罪。”田诗的第一个观点就引发法庭上下的轰动。尽管,田诗一直在坚持着被告人无罪的观点,但是以清晰的表达方式直接说出来,却是第一次。
“本案其实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尸块为苏玲尸体组成部分。尽管公诉人一直在强调,办案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查明。可是,我们手中掌握的所有鉴定和证据都没有能够明确证明这一情节存在。颅骨身源鉴定明确,送检颅骨与苏玲照片相关部位有着明显不一致。辨认笔录也无法确认颅骨与苏玲的关系。案件到了这个阶段,其实还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死者就是苏玲。”
“在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可以证明,在案发之前,在马沙滩的上游东口渡口,尸块就已经出现。证人证言基本上可以排除了死者为苏玲的可能。从时间上,最先发现尸块的时间为五月初,比起诉书确定的时间要早。从地点上,东口渡口位于马沙滩与东阳市区上游。若案件在马沙滩发生,并且在马沙滩进行分尸和抛尸的情况下,尸块是不可能逆流出现到上游的东口渡口的。既然时间和地理条件上,死者都不可能是苏玲,那么本案的被害人一定是另有他人。而且案发地点也一定不是在马沙滩,真正的案发地点应当是在东口渡口,或者是更上游的地方。”
“辩护观点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方危害苏玲。反倒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杀害苏玲。”
“本案中公诉提交法庭的关于被告人杀害苏玲的直接证据有两个。一个是被告人的供述,另外一个所谓的凶器在被告人郑方家里搜出的短斧。”
“关于被告人的口供,其实是被告人在警方的高压之下做出的。办案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所谓的证据不过是锁定被告人之后才出现的。”
“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从未经历过类似的情况。在被羁押的过程中,东阳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轮班对其进行提审。提审的人可以休息,可以轮班审讯。被告人却是一直承受着来自不同工作人员的压力。”
“也许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们会觉得既然不你干的,你为什么要承认。你难道不知道你认的是什么事吗,这个后果你都知道,你还签字,那你就一定有问题。正如之前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一直在追问的那样,字是不是你签的,以前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对不对。”
“对于一个被限制自由的人,哪里还会有什么自由意志支配下的口供?被告人多次无罪供述后,还是轮班提审、疲劳轰炸,办案机关的意思已经非常明显了。那就是你要是说你没有事那是一定过不了关的。”
“被告人与我们所有人都一样,他也有自己的生理需要。他需要休息,需要吃饭,需要缓解压力。提审的人都需要休息,我们可以想象审讯的强度有多大。然而这种强度的审讯,被告人郑方却没有得到休息的机会。”
“所以我们应当从一个无法得到休息睡眠的人角度来理解取得这份口供的环境。各位,被告人郑方已经作了三份无罪的笔录。而之后的十余次提审中居然没有再作出一份笔录。这是什么原因呢?不承认犯罪,就不会再有笔录是吗。不承认犯罪,就没有休息和睡觉的机会吧。”
田诗的话让法庭里又是一片哗然。有的人偷眼看向马东生。马东生情绪上却是没有任何波动。也许田诗说得对,在获取被告人口供时,办案机关真的施加一定的压力。可这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警察办案,审讯一定会严厉一些的。如果总是和风细雨,你又能问出来什么?
“正是因为被告人没有杀害苏玲,所以供认相关情节时,无法与现实情况相匹配。而办案机关只是为了获取口供而获取,并没有对案件进行仔细排查与核实。可以说,郑家村碎尸案的所有材料都是被告人自己供出来的,而不是办案机关查出来的。”
“案发时间是在五月中旬的一天。为什么是五月中旬的一天,不能是五月上旬,或者是五月下旬,毕竟发现尸块的时间是六月七日。因为五月中旬的一天,是被告人郑方供认的。而办案机关没有查出任何一件关于案发时间的证据,只是根据郑方供认的时间确认案发时间罢了。而五月正是东阳市每年的汛期,这个时间段东阳河水上涨,马沙滩与周边被河水隔绝。根本就不具备作案条件。”
“东阳市水利局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证明内容与郑阳乡水文站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矛盾的。两个出证主体进行比较的话,东阳市水利局明显要比郑阳乡水文站的级别要更高一些。不过,级别高低与证据效力并没有关系。就本案来说,郑阳乡水文站常年在马沙滩周边开展工作。对于马沙滩的情况肯定是更加了解的。”
“至于东阳市水利局出具的证明吗,由于出证人没有出庭,我有些问题没有得到机会去问他。实际上,东阳河河水还是很深很急的。每年都有人在东阳河溺水身亡。不知道出证人是否真正到过马沙滩,即使是平时,本地人通过小路进入马沙滩都要十分小心。汛期时,水面覆盖下的小路可不可以蹚水经过,这一点我在当地进行取证时,没有人能够回答。附不过他们的答复倒是另有一番含义,那就是小路能不能蹚水他们没试过。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汛期时河水又急又深,他们连水都不敢下,更不用说玩命蹚水了。”
田诗的话引起庭上一阵哄堂大笑。东阳河的情况,其实东阳人也是都知道的。汛期时,东阳河水上涨,大家也是都看到的。说那个时候可以蹚水走小路过河,这事只要有些常识都不会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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