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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部分(第2页)

张部长提到了这个话题之后,也觉得有些兴奋,毕竟这个结果是可以在自己的任期之内看到的,想一想就很高兴,他也对范无病表示道,“这很好,我等着你的好消息。”

不过转而范无病就将话题给移到了民航系统上。

“民航系统的腐败问题非常严重,对于大飞机项目非常不利。”范无病说道。

“这话,你有什么根据?”张部长感到有些意外,不知道范无病是否有所指。

范无病所说的这个话题,主要是从范氏航空公司的角度来讲的,此时的民航业一度乱象横生,权力与资本的结合蔚然成风。

与电信系统类似,民航系统依然保留着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是一个垄断性较强的部门,在种种垄断色彩之下,存在大量的行政审批机制,这些审批机制或环节,一旦缺少监督,很容易就会成为权力寻租的黑洞,在民航系统,哪怕是一个很小的科室,因为掌握了特定的权力,都会产生效益不错的寻租空间。

事实上,民航局不同科室涉及不同环节的审批,比如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组和改制审核,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等等。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涉及到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问题与机场设备的采购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航空公司开通任何航线都需要审批,这一度为民航局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力。

一般来说,航线起始站隶属于两个地区管理局,要分头报送地区局,有的还需要向总局进行报批。而若是非航线经营换季之时,航空企业则更需要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线和航班时刻都是航空公司的命脉,却最终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为了达到目的,使出的手段可谓八仙过海。其中以包机业务为甚,因为没有航空公司这个壳的约束,包机公司更加明目张胆的贿赂相关人士。

民航局提出审批航线的本意,是希望核准航空公司资质,最大限度保证旅客安全,并且适当进行调节以避免航空公司彼此的恶性竞争。

除了严格执行审批制外,民航局还规定,非基地航空公司不得申请非所在基地的始发航线,这意味着,以上海为基地航空公司的东航,就无法获得京城基地的始发航线。

这种情况,对于范无病的范氏航空公司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他也不介意在方便的时候,向一些有力人士歪歪嘴,给他们添点儿堵。

事实上现在范无病的手里面并没有太多对方的把柄,否则的话,早就通过正规渠道来对民航业发难了。

至于现在么,也就只能借口大飞机项目这个幌子,对民航总局发表一点儿自己的不满情绪了,这也算是聊胜于无了。

但是范无病也坚信,正所谓三人成虎,一旦自己念叨多了,大家总会形成一个共识,尤其是听自己念叨的这些人,都是身份尊崇的大人物哦。

明天再去朱老板那里念叨念叨,范无病离开张部长办公室的时候,是这么想的。

第一千零四十三章 立法腐败问题

在很多时候,高层并不清楚一项业务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就好像当年的袁世凯一样,竟然会真的以为全国人民都拥护自己当皇帝,结果闹得众叛亲离郁闷而死。

在一些具体事务的处理上,高层只能依靠这些司局级领导来做,这样也就导致了在司局级领导层中形成了一大批相互勾结的腐败圈子重灾区。

最重要的一点,司局级腐败并不单单等同于自身的腐败,而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制度上的腐败,即立法腐败。

通常所讲的司局级,是指国家部委的所属司、局,直辖市所属局、省厅等。

在诸多的腐败行径中,立法腐败正在悄然显现,近年来尤其是不久前被范无病给捅出来的司局级官员形成利益团体,因涉嫌立法腐败,或被双规,或被刑拘,更是敲响了惩治和预防立法腐败的警钟。

立法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腐败行为,它既有一般腐败案件的普遍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涉嫌立法腐败者大都是具有专业水平的官员,早期的有些贪腐者是不懂法、不明纪而犯法违纪,之后的有些贪腐者是懂法明纪而犯法违纪。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某些贪腐官员已具有很高的学历。并在本行业中已成为行家里手,甚至具备了专家水准,他们不但懂法,而且堪称专业高手。他们利用独当一面的法学专业知识在立法领域开后门、留后路,掩耳盗铃地将腐败浸润到立法的某些隐晦的、不易被常人察觉的层面。

其次,立法腐败者大都是在关键部门或要害部门的官员。

这些立法上的贪腐者多是占据大量信息,拥有统摄某一行业的巨大平台,具有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拟订或解释权力的人。在拟订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时,他们往往采取对下垄断、屏蔽流程和信息,对上利用程序或环节的疏漏蒙混过关等多种方式使法条出现漏洞。

现在的某些贪腐者走出了纯粹的权力部门,步入了立法领域。

此前的贪腐多是高发于有职权的群体中,更确切地说是多发于有实权的群体中,往往更常见于执法层面。

立法层面在过去看似清水衙门,腐败几率甚低,经常被人忽视,但是如今的立法腐败已经打破了人们过往的观念,使腐败以更隐蔽的方式走向立法领域。

立法腐败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领域都将为其覆盖,而该领域的守法者的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剥蚀。

过去用人上的腐败往往被视为深层面的腐败,而今立法腐败的危害则有过之而无不及。贪腐者以冠冕堂皇的手段从立法源头到执法、守法的深处为所欲为地腐蚀国家机器,侵害公民利益。

比如说,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利益集团游说立法者,并造成立法有可能失衡的状况。

为此,许多国家先后制定法律法规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以美国为例,美国议会通过《游说信息披露法》以及《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和《院外活动公开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法游说行为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要求游说立法的信息必须公开化,游说者和议员双方都要随时披露信息,游说行为要暴晒于阳光之下。否则将予以不同程度的高额罚款。

同时,禁止一些游说集团或个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以政治捐款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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